網絡的發展,自媒體平臺的推廣,使得
廣告業快速擴大。微信朋友圈做為一個信息流動快速,人員關系密切,也為廣告推廣提供較好的發展平臺。
在微信朋友圈自媒體平臺上,微商刷屏也越來現象嚴重,替人“友情搬運”廣告的行為,也讓不少用戶不堪其擾。
但隨著新《廣告法》的施行,上述行為或許要冒法律風險。在新法第2條中,對于廣告發布者的范圍,由之前舊法規定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擴展延伸到了自然人。同時,新法第56條規定:“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意味著,“友情搬運”廣告不可能再毫無責任。
同時,新《廣告法》認定,自然人不管是否收取了費用,都不影響發布廣告行為的性質。這意味著,追責將會延伸到微商和轉發者。對此,凡是在微信圈里向他人散布或轉發虛假廣告致人損害的,只要有過錯,就應該承擔責任。據新法第55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最高可處以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后果嚴重的還須承擔刑事責任。
新《廣告法》的實施,也將進一步規范自媒體平臺的發展環境,朋友圈里的廣告也不能再肆無忌憚地任性亂發了,監管力度的加大和懲罰措施的加重,都將促進廣告業更新產業運營模式,尋求創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