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下午,中國保監會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對外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標志著我國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制度正式出臺。《辦法》從經營條件、經營區域、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方面明確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基本經營規則。這也是繼前不久《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之后,首個落地的互聯網金融分類監管細則。
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與普及,互聯網及移動互聯已成為保險機構銷售和服務的新興渠道。目前國內有91家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今年1—5月,國內互聯網保險保費收入659.93億元,占總保費收入5.7%,比去年同期增長1.5個百分點。
《辦法》明確了參與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主體定位,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等保險經營行為,應由保險機構管理負責。第三方網絡平臺,可以為互聯網保險業務提供網絡技術支持服務。
《辦法》中表示,基于互聯網方便、快捷、跨地域的特點,《辦法》有條件地放開部分險種的經營區域限制。《辦法》規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個人家庭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等險種,以及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互聯網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險種,允許在沒設立分支機構的區域銷售,但必須明確告知投保者可能存在服務不到位、時效差等問題。
新思界分析師認為,開放區域對尚未完全設立全國分支機構的公司來說可以突破其原有的區域限制;但是已經通過網絡在無分支機構地區銷售健康險、萬能險等產品的公司則要在兩個月內停止這類產品的銷售,只可在設立分支機構的區域內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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