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日前公告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新規或旨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可能對支付行業產生一定影響,自此央行針對互聯網金融等新領域的區別化管理思路也浮出水面。
央行稱,《辦法》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配套制度,按照“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互聯網金融發展總體要求,對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進行了規范,旨在促進其健康發展。
此前2015年7月31日,央行曾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在行業研究人士看來,此次《辦法》較征求意見稿有兩大亮點:一是優化了個人支付賬戶分類方式,從兩類擴充為三類;二是新增對支付機構實施分類管理和差別化監管措施。
《辦法》的監管核心是消費者權益保護。從禁止支付機構為金融機構和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來看,央行對互聯網金融的風險防范升級,在鼓勵創新和防范風險之間,更傾向于防范風險。其主要思路可能是審慎監管、保護用戶合法權益、避免金融風險在支付機構和銀行間進行傳遞。
官方統計數據顯示,2015年前三季度,支付機構累計處理網絡支付業務562.50億筆,金額32.97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128.95%和98.80%。
但是,支付機構的網絡支付業務仍面臨不少問題。一是客戶身份識別機制不夠完善,為欺詐、套現、洗錢等風險提供了可乘之機;二是以支付賬戶為基礎的跨市場業務快速發展,沉淀了大量客戶資金,加大了資金流動性管理壓力和跨市場交易風險;三是風險意識相對較弱,在客戶資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機制等方面存在欠缺;四是客戶權益保護亟待加強,存在夸大宣傳、虛假承諾、消費者維權難等問題。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為規范網絡支付業務,防范支付風險,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同時促進支付服務創新和支付市場健康發展,進一步發揮網絡支付對互聯網金融的基礎作用,人民銀行從2010年開始啟動網絡支付發展與規范相關研究工作。
此外,《辦法》還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信托、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這意味著第三方支付要回歸通道本質,不再能承擔托管和系統內的轉賬功能。所以,目前通過第三方支付加銀行托管模式,或者直接演變成銀行存管或者托管模式,不滿足銀行存管或托管接入要求的平臺可能會受到影響。
行業分析人士稱,此新規會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產生一定影響,但該新規對行業產生的影響還有待市場和行業的檢驗。對于P2P平臺而言,第三方支付的托管業務不再具備信用背書價值,相比第三方支付托管的幾乎零門檻,商業銀行尤其是大型銀行存管門檻很高,草根P2P平臺可能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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