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4月14日國務院組織14部委在全國范圍內啟動為期一年的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以來,各種整治方案不斷出臺,整治內容也越來越嚴格,尤其是亂象橫生的P2P行業。,《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全文網上曝光,方案涉及P2P不得從事債權轉讓等內容進一步證實了坊間傳言,而今日,又有知情人士透漏,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明確,P2P網絡借貸平臺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發放貸款。
消息人士引述方案稱,整治工作時間安排表方面,摸底排查應于7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頓、督查和評估11月底前完成;驗收和區域報告2017年1月底前完成,總體報告上報國務院2017年3月底前完成。
方案要求,P2P網絡借貸平臺和股權眾籌平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資金存管方面,P2P和股權眾籌平臺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應分賬管理,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
具體方案涉及債權轉讓的問題在行業內引起廣泛關注,有一個定語是“未經批準不得從事”,由于P2P網貸的專門整治方案未出,至于由誰批準如何批準則不得而知。
行業分析人士稱,由于目前很多平臺都在作著債權轉讓的業務,粗略預計有七八成平臺在使用,并且債權都有期限,嚴格禁止或引發系統性風險。
方案還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和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等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不得利用P2P網絡借貸平臺和股權眾籌平臺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并規范互聯網“眾籌買房”等行為,嚴禁各類機構開展“首付貸”性質的業務。
在跨界金融業務方面,方案明確,互聯網企業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依托互聯網開展相應業務;互聯網企業和傳統金融企業平等競爭,采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實質認定業務屬性。同時,未經批準,不得將私募發行的多類金融產品通過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眾銷售。
金融機構不得依托互聯網通過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嵌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應采取“穿透式”監管方法,透過表面判定業務本質屬性、監管職責和應遵循的行為規則與監管要求。
此外,政府呼吁為互聯網金融產品建立中央登記系統;禁止為金融產品虛假廣告;對于非金融公司,注冊時不得使用“金融”、“資產管理”、“P2P”、“支付”、“基金”和“交易所”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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