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協會動作頻繁,將互聯網金融監管思路指向自律和懲戒兩個關鍵詞。8月1日,互聯網金融協會公布了《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標準——P2P網貸(征求意見稿)》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這被
行業研究人員視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配合政府推進互聯網金融行業監管的一個重要動作。
信息披露標準出臺原因
2015年,央行聯合10部委發布《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其中要求協會“制訂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準”,此次公布的《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標準——P2P網貸(征求意見稿)》為按要求制定出的首部標準。
標準和配套自律制度出臺的背后原因在于,中國互聯網金融平臺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諸多問題。一直以來,某些平臺以虛假網站域名備案、虛假公司營業地址、虛構投資項目和借款人、冒用正規金融機構名義或謊稱合作關系等手段迷惑投資者。另外,部分平臺存在披露內容不規范、覆蓋面較窄,淡化或忽略投資風險等問題。
互聯網金融協會指出,當前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使得欺詐犯罪很難被及時發現,同時客觀上造成了投資者“看收益、不看風險”和“買平臺、不買產品”的現象,直接推高了互聯網金融行業的整體風險。
信息披露標準相關內容
據悉,《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標準——P2P網貸(征求意見稿)》,內容主要包括3個大類,分別是從業機構信息、平臺運營信息和項目信息,其中除從業機構信息、平臺運營信息可向公眾進行披露外,項目信息只能向注冊用戶等特定對象進行披露。
《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標準——P2P網貸(征求意見稿)》定義和規范的披露指標有86個,其中強制性披露指標65個、鼓勵性披露指標21項。在從業機構基本信息中,機構全稱、注冊資本、實繳資本、注冊地址、法人代表、成立時間、經營范圍、聯系方式、經營場所、注冊協議模板和客戶資金存管情況必須披露,而與保險機構、擔保機構的合作情況,實際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東和上述機構的關聯關系屬于“可披露”范圍。
據悉,這一規范相對于互聯網金融地方行業協會,比如上海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指定的49項披露標準更加嚴格。互聯網金融協會同時下發的《編制說明》顯示,信息需要按照“分級分類”、“穿透式”和“依法合規”三大原則披露。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和不發生大規模社會群體性事件是底線。
“分類分級”是指,一方面鼓勵并支持常務理事單位和理事單位按照更高標準開展信息披露,另一方面對于業務規模較大的平臺、風險更加突出的平臺,在標準框架下提出相對較高的披露要求。“穿透式”要求混業經營的互聯網金融平臺應按照業務實質進行披露,涉及多種業務的按照不同業務分別披露,并列出信息披露的禁止項。
互聯網金融協會表示,將接受舉報,按照自律懲戒機制明確懲罰。7月26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向各會員單位下發了五項制度性文件,五項文件包括《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章程》、《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會員自律公約》、《互聯網金融行業健康發展倡議書》、《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會員管理辦法》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自律懲戒管理辦法》,多從自律和懲戒相結合的角度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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