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20載,人們翹首以盼的新《
廣告法》于本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部被媒體稱為“史上最嚴”的新法,針對時下廣告業亂象,尤其是針對新媒體廣告與明星代言領域的違法行為,制定了諸多禁止條款和嚴厲的處罰規定。同時,讓處于“模糊地帶”的宣傳語被正式禁用,并明確了最高罰款額度。
種種新舉,換來多數公眾一致好評。
近年來,在微信朋友圈等自媒體平臺上,微商刷屏現象嚴重,替人“友情搬運”廣告的行為,也讓不少用戶不堪其擾。
但隨著新《廣告法》的施行,上述行為或許要冒法律風險。在新法第2條中,對于廣告發布者的范圍,由之前舊法規定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擴展延伸到了自然人。同時,新法第56條規定:“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意味著,“友情搬運”廣告不可能再毫無責任。
同時,新《廣告法》認定,自然人不管是否收取了費用,都不影響發布廣告行為的性質。這意味著,追責將會延伸到微商和轉發者。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凡是在微信圈里向他人散布或轉發虛假廣告致人損害的,只要有過錯,就應該承擔責任。據新法第55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最高可處以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后果嚴重的還須承擔刑事責任。
劉俊海教授認為,從長遠來看,新法更能增強市場的透明度和誠信度,有助于進一步健全社會誠信體系。“但是‘法無嚴不威’,再好的法律,如果不執行、監管不到位,都起不到它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