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比亞為實現其經濟增長、擴大收入來源的需要,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外國資本和鼓勵投資者到利比亞投資,于1997年出臺了第5號法律《鼓勵外國資本投資法》。該法給予了一系列優惠條件及優惠政策鼓勵外國投資者到利比亞的工業、旅游、衛生、服務、農業領域以及總人委確定的其他領域投資,其基本內容和優惠政策如下:
(1)到利比亞投資設立的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①生產的產品用于出口、增加出口或替代進口商品;
②能為利比亞公民創造就業機會并培訓,以提高糖尿的熟練程度和技術,增加其工作閱歷;
③使用先進技術、品牌或技術經驗;
④提供國民經濟發展所需的服務或參與改善、發展該服務;
⑤加強和完善其業務與國民經濟發展項目的聯系,降低生產成本,使用當地材料和其他生產過程中所需的物資;
⑥建立使用或有助于使用當地原材料的;
⑦參與邊遠地區經濟發展。
(2)給予投資項目的豁免:
①對項目所需的機械設備及相關裝備免征所有關稅及其他相關稅費;
②對項目所需的零配件及初級產品免征五年進口關稅及其他相關稅費;
③自項目開始生產或開始實施起五年內免征收入稅,經總理統一,免稅期可再延長三年。投資者有權將免稅期內項目產生的虧損向后順延;
④以生產出口商品為目的的項目免征收生產稅,同時免除出口時應繳的稅費;
⑤免除行文和函電往來中應繳的印花稅;
⑥將投資收入用于再投資的,享受上述豁免;
⑦在重點地區建立的項目或屬于保障食品安全、節能節水、利用太陽能等新能源或再生能源及保護環境等方面的項目,經總人委同意,可延長上述第二、第三項免稅期。
(3)投資者享有的權利和優惠:
①投資者憑投資許可證,便可在商業銀行或利比亞對外銀行開設本外幣賬戶;
②經投資促進機構統一后,投資者通過項目開發有權獲得土地使用權,并有權租用或建設用于執行項目房地產;
③在當地無適合人選的條件下,允許使用外國人,他們可將從項目中獲得部分工資、獎金匯出;
④允許每年將投資項目獲得的收益及利息匯出;
⑤投資者有權將其免稅期內產生的虧損延后;
⑥可以將項目資產部分或全部用于其他投資項目。
在下列情況下,投資者有權撤回其投資:①項目期限結束;②項目清算;③項目部分或全部轉售;④自投資許可頒發之日不少于5年,投資者有權對侵害其權益的決定提出書面申訴。
(4)利比亞對投資的保護、保障:
目前利比亞是國際投資保障機構,如:阿拉伯投資保障機構、國際投資保障機構等的成員,承諾保護外國在利比亞的投資;利比亞同二十多個國家簽署了保護保障投資雙邊協議、禁止雙重征稅及其他保護保障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