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法的主要內容
按照蘇丹土地法的有關規定,土地可以分為3類:政府控制的土地、社區集體土地和私有土地(包括個人永久產權和租賃可長達99年的租賃產權)。蘇丹法律禁止買賣國有土地,但允許土地私有和買賣。土地法案明確了所有短期擁有土地在法律支持的條件下的合法性,還規定土地所有權可作為債務抵押和在違約條件下債權人有權止贖(抵押合同需要經土地主管部門備案),但是鑒于法律規定的松散性和土地登記的嚴格程度不夠,不能作為抵押品取得貸款。
2.外資企業獲得土地的規定
《1999年鼓勵投資法》(2007年修訂)對投資項目的土地使用制定了一系列鼓勵和優惠措施,包括為戰略性項目免費提供所需土地,為非戰略性項目以優惠價格提供土地等。對基礎設施領域的投資,具體包括公路、港口、電力、水壩、通訊、能源、交通、建筑、咨詢服務、教育和醫療服務、旅游、信息技術、供水,以及由國務委員會特別規定的其他任何領域的重點項目,從有關部門的計劃用地中為重點項目無償劃撥必要的土地。
《2003年鼓勵投資法》規定:投資局在與各州政府協調的基礎上,有權以優惠的價格,分配國家級和戰略級項目用地;投資局在與各州政府協調的基礎上,有權延長項目用地的使用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