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不再鼓勵晚婚晚育,強制避孕節育或也將成為歷史。該修正案將于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再生育子女”指的是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的情形。按照之前的生育政策,再婚家庭、生育的第一個有殘疾等情形下,可以生育二孩。“全面二孩”落地后,如果出現兩個孩子都有殘疾等特殊情形,各地將研究具體辦法,安排生育三孩。
草案同時明確,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草案中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也就是說,明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將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法律修改后,自愿只生一個孩子的父母也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相關獎勵。
計生法實施只有13年,但只生一個好的計劃生育政策從上世紀70年代便開始。修正案草案修改了與全面兩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保障措施,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
根據現有《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夫婦,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夫婦,根據當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符合晚育年齡(女子24周歲后生育第一胎)的夫婦,可延長30天產假(女)。
但據修正案草案,從明年1月1日起將取消晚婚假、晚育假。某國企人力資源部表示,只要新政策沒實施,就按老政策執行,所以,只要12月31日前拿著結婚證去請假,符合條件的仍可享受23天的晚婚假。
此外,根據生育政策調整,配套推進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改革,草案刪除了夫妻應當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等帶有強制服務色彩的內容。草案還明確,具備相應專業技術人員、設施設備、倫理審查機構以及管理制度的醫療機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可以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草案禁止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