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互聯網上出現了一個不幸的視頻:一位幼童在掃地的時候,無端遭到一位陌生男子的暴力毆打。據公安調查,兒童顱骨骨折但依然清醒,已送往醫院治療;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有精神病史,正在西安做精神鑒定,如確診勢必影響判決。對于精神病患者犯罪的處理,各國法律都有規定;但是從道理上講,這樣的罪犯是應該因病加刑還是減刑呢?
一項發表在《科學》上的研究,要求法官給一位假想的罪犯判刑,并考慮這些問題。法官一開始被告知罪犯是精神病患者,這時他們傾向于認為這是加刑的因素;但當他們聽到更多的專家證人表示生物因素可以解釋罪犯行為時,就會反過來傾向于減刑。
專家證詞帶來的影響,部分取決于生物學的論據是來自于控方還是辯方。當辯方采取生物學角度的時候,對法官的影響更大。但是總的來說,法官依然對犯罪行為給出了嚴厲的懲罰,認為罪犯對自己的行為應當負有道德上和法律上的責任:雖然考慮了罪犯的行為有來自大腦的或者遺傳的解釋,但他們的判決僅僅減少了一年,從平均13.93年降到了12.83年。
“法官并沒有讓被告逍遙法外。”論文第一作者,猶他大學的麗薩·阿斯平沃說。“他們只是減少了刑期,并顯示出論證質量的明顯變化。”但研究者發現法官會減刑的時候還是十分驚訝,畢竟他們面對的是精神變態者——這群人對別人可沒有什么同情心。
目前打人者王某某已被公安部門刑事拘留,因為他疑為精神病患者,所以已經送往醫院檢查鑒定,不少人認為精神病人“社會危害大,應判刑受強制監管”,否認明知精神病人會暴力打人砍人甚至殺人的傾向,卻不加預防和阻止,是對社會上其他人的傷害。
在中國,精神病人打人時是否為發病無刑事能力期間會影響案件的審判,如果精神病人犯罪期間沒有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那么他需要負刑事責任,但會被從輕處理;然而如果他犯罪的時候已經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則需要負刑事責任,但應該被家屬看管或強制治療。實際上很多精神病人的家屬都疲于看管,如果他們自己走丟了就不會尋找,這種做法對社會造成一定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