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保護稀土資源和生態環境,規范稀土行業管理,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昨日對原本《稀土行業準入條件》進行了修訂,形成了《稀土行業規范條件(2016年本)》(以下簡稱《規范條件》)并從即日起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新版《規范條件》對原來的稀土企業生產規模的限制做出了修改,以適應稀土市場變化。
新版《規范條件》對稀土項目的設立和布局、生產規模、資源利用等多個方面都進行了細化規定。首先,就生產規模而言,在多數條文未做變動的情況下,《規范條件》刪去了原版準入條件中關于“稀土金屬冶煉企業生產規模應不低于2000噸/年(實物量)”的規定。
行業研究人士表示,之前我國稀土行業小企業較多,出現無序化競爭,為了加強管理,設置了生產量2000噸/年的企業準入門檻。隨著六大稀土集團的成立,九成以上產量高度集中,小企業的影響微乎其微,這一限制也沒有了存在的必要。
其次,在資源利用方面,新版《規范條件》的規定更嚴格。其中,一般礦石的選礦回收率由72%以上提高到75%以上(含,下同),低品位、難選冶稀土礦石選礦回收率由60%以上提高到65%以上,除此以外,多項稀土礦冶煉項目的稀土總收率標準也有所提高。
行業研究人士表示,幾個百分點的提升對稀土企業來說已是相當嚴格,顯然這是為了提高稀土產業的生產效率。數據顯示,去年我國“黑稀土”供應量已經達到4萬-4.5萬噸,而正規供應量為10.5萬噸,這無疑加劇了稀土產業產能過剩的局面。市場上需要高效率、高科技含量的稀土企業。
此外,在工藝及裝備方面,新版《規范條件》提出,推廣使用《國家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技術導向目錄》的成熟技術;旌闲拖⊥恋V、氟碳鈰礦開發應建有完備的三廢處理設施,專門的廢石場和尾礦庫。離子型稀土礦開發應采用原地浸礦等適合資源和環境保護要求的生產工藝,禁止采用堆浸、池浸等國家禁止使用的落后生產工藝。稀土冶煉分離項目應采取清潔高效萃取分離工藝,不得采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落后生產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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