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是互聯網金融創新的產物,近幾年來憑借其方便快捷的優勢迅速發展。但是目前行業的弊端日益暴露,例如規模增長勢頭過快,業務創新偏離軌道、違法現象頻出等!掇k法》的出臺順應了社會需求,將引導網貸行業走向規范。
在征求意見稿出臺近8個月之后,網貸行業暫行管理辦法正式亮相。經國務院批準,銀監會昨日會同工信部、公安部、網信辦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網貸行業的信息中介定位,并明確了中央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雙負責的監管構架,對自然人及法人借款上限亦做了規定。
《辦法》主要有以下幾大看點:
一是明確了中央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雙負責的監管安排,明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主要負責網貸機構的制度設計、規則制定和日常的行為監管,地方政府的金融監管部門,也即各地金融辦、金融局負責網貸機構的機構監管,包括機構備案、登記以及網貸機構的風險防范和處置。
P2P是創新的金融業態,監管上必須予以一定的創新,任何一方難以獨立監管,要發揮多方機構的監管力量,形成監管合力,整治P2P亂象,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特別要指出的是,2015年末發布的征求意見稿中,具體的日常監管工作主要落地在地方金融辦,但眾多觀點認為,由于金融辦精力和實力等問題限制,監管很難做實。中國社科院金融所法與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濤說,新辦法賦予了銀監會更多的日常監管職能,監管工作不易落空。
二是進一步明確網貸機構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明確了網絡借貸機構小額分散的經營模式,規定單一自然人、單一法人在一個平臺借款上限分別是20萬、100萬元,在多個平臺的借款上限分別是100萬、500萬元。這一限額規定頗受業內關注。有業內人士認為如果嚴格按這個標準執行,80%以上的抵押類業務要暫停,平臺也只能往小額分散的消費金融業務轉型。但目前國內的征信體系不完善,在這種信用環境下大規模開展消費金融業務,將生成巨大的不良貸款風險。
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昨日表示,網貸機構小額分散的經營模式是回歸其普惠金融的本質,且目前利用大數據技術、互聯網技術對大額資金需求進行風險控制可以說還沒有成功的經驗,調研也發現多數大額資產完全是通過線下客戶收集和管理手段解決的。對于現存機構多數不符合要求的問題,李均鋒稱,《辦法》已給了從業機構12個月的整改期。
三是對網貸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提出了具體要求,提出網貸機構客戶資金必須由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第三方存管,且明確了十三條負面清單。尹振濤表示,《辦法》最重要的是增加了禁止網貸機構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的規定。而目前很多網貸平臺的確在大量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私募公募化操作,也有很多平臺以此類業務為特點。《辦法》的出臺將對此類業務和平臺產生重大沖擊,可以說關閉了市場中的模糊地帶。
據不完全統計,至2016年6月底,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2349家,借貸余額6212.61億元,兩項數據比2014年末分別增長了49.1%、499.7%,但目前大部分網貸機構偏離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務小微和依托互聯網經營的本質,異化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違規放貸、設立資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線下營銷等行為,風險事件時有發生。據不完全統計,截至今年6月底,全國累計問題平臺1778家,約占全國機構總數的43.1%。
行業分析人士認為《辦法》的出臺將引導P2P向小額分散、普惠金融,服務消費的方向發展。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明P2P正走向成熟,同時也將進一步加速網貸行業洗牌,一大批不符合監管規定的平臺被淘汰出局,行業集中度和規范性也將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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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20年中國網貸平臺市場調查及行業分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