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根據草案,中國擬征收環境保護稅,并把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對草案的說明中稱,本次立法是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將現行排污費制度向環保稅制度轉移。
1979年頒布的環保法(試行)確立了排污費制度,現行環保法對此進行了延續。全國人大財經委認為,與稅收制度相比,排污費制度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問題,因此有必要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
根據草案,環保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稅污染物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
如何與排污費制度相銜接,草案規定每一排放口或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3項污染物征收環保稅;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重金屬污染物按照前5項、對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項征收環保稅。
草案將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環保稅的稅額下限,規定:大氣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為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為每噸5元至1000元;噪聲按超標分貝數,稅額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考慮到各地情況差異較大,草案中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在《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標準基礎上,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環境保護稅法草案是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修改后的立法法對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提出明確要求和作出明確規定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第一部稅收法律草案。
行業研究人士認為這項政策是一項正向激勵機制,它的實施并非為了增加稅收,而是鼓勵企業減少排污,多排多付稅,少排少付稅。通過稅收手段可以促進社會節能減排、引導消費,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產業轉型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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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20年中國環保產業風險投資行業分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