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日前發布的《關于提高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顯示,為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自2016年1月1日起,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產以外全部銷售電量的基金征收標準,由每千瓦時1.5分提高到每千瓦時1.9分。
據了解,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國家財政公共預算安排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另一部分是依法向電力用戶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上述征收標準正是針對后者。
通知提出,此前因電價調整不到位,有關地區居民生活用電和地方獨立電網銷售電量的基金征收標準低于國家統一標準的,要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將電價及時調整到位,嚴格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基金征收標準。此外,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以及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電量,均應納入基金征收范圍,各地不得擅自減免或緩征。
根據財政部數據顯示,2014年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入為491.38億元,比2013年增長64.9%。近些年,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標準逐步提高,起初由每千瓦時0.1分提至0.8分,2013年提至每千瓦時1.5分,2016年則提至每千瓦時1.9分。
此次標準提高,行業研究人士認為,這可以視為一種督促能源行業轉型升級的手段,同時,可再生能源發電也將得到更加充足的資金支持。據悉,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發電和開發利用活動,比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等等。
近幾年來,中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比較快,發電量不斷增加,相對來說傳統能源的發電量增長速度比較慢,在固定補貼1.5分錢的情況下,補貼的總量趕不上可再生能源發電數量的增長。到2014年底,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的缺口大約有140億元。
行業研究人士認為,這次調整是為了彌補之前的扶持政策所帶來的資金缺口,對于普通百姓的用電成本不會產生影響,因為征收的范圍主要是工業用電這一部分,不包含農業用電和居民生活用電。而從長期來看,現在的支持是為了將來的不支持,可再生能源的補貼是為了達到讓企業自主進行市場競爭的目的。
因此,對可再生能源的生產企業來講,要通過加大技術進步、技術創新,加強企業的管理、風險控制來降低可再生能源的發電成本,同時國家要在輸送、銷售等環節做好準備,這兩個方面要一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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